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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司法与公共利益原则实务研究
类: D 政治、法律
者: 沈成燕 著
格: 48.00 元
号: 978-7-5658-3893-4
出版日期: 2019-03
内容简介
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社会性特点和“公共产品”的性质,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,并且知识产权法同时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。 不损害公共利益是国家对权利人知识产权予以司法保护的重要前提,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少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,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五条规定:“对违反法律、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,不授予专利权。”公共利益是司法机关审理、裁判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依据。然而,如此重要的概念却没有通过任何法律得到明确而具体的解释,而只是以一种抽象原则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的著作权法、商标法、专利法等法律文本中。同时,由于理论上学理解释自身的缺陷,对公共利益的阐释和适用成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。如此一来,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限制也就有了形同虚设的危险。公共利益概念在学理上的混乱和立法上的缺失,使得公共利益的边界模糊不清,导致知识产权司法裁判适用不当,裁判不统一,而且极易成为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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